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国防教育教员
第三十七条 国防教育教员根据工作性质,分为专职教员和兼职教员。专职教员主要承担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国防教育教学和学生军事训练。兼职教员主要协助机关、学校、社区、农村和企业事业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教学和活动。
第三十八条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系统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较强的组织和任教能力的人员中选拔。专职教员应当具备教师任职资格或者是军队派遣军官。
第三十九条 非军队派遣军官担任国防教育专职教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
第四十条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用军地有关专家、学者,组建国防教育讲师团,为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提供师资保障。
第二节 国防教育教材
第四十一条 国防教育教材分为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应用教材等。基本理论教材主要适用于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由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组织编写。基础知识教材主要适用于面向社会普及国防知识,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编写。应用教材主要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开展国防教育,由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依据本大纲并结合本系统、本地区的特点组织编写。
第四十二条 国防教育教材未经审查不得出版发行。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教材,由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组织专门委员会审查把关;应用教材由国家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教育工作机构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审查把关。
第四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写国防知识读本,用于辅助和补充国防教育教材。
第三节 检查考评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情况,适时组织检查,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全民国防教育的落实。
考核评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教育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防教育法和本大纲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的国防教育,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大纲由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大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