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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防教育大纲
2016-03-17 20:28  

 

第四章 学生的国防教育

 

第一节 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的国防教育

 

第十六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对学生进行基本的国防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国防常识,初步形成国防观念,树立爱国主义精神。

 

第十七条 小学学生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国家领土及主权知识;国旗、国徽、国歌知识,党旗、军旗知识;人民军队的光辉战斗历程;民族英雄、革命先烈的光辉事迹。

 

初中学生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是:国防与战争常识;中国国防简史;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近代以来我国反侵略斗争的历史;国防科普知识;防空袭和核生化武器防护知识。

 

第十八条 对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的国防教育,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法,做到内容通俗易懂、形式活泼直观。

 

(一)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有关内容,渗透到语文、历史、体育、思想品德等课程之中。

 

(二)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以及读书演讲、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活动。

 

(三)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驻地部队和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实际,对中小学开展国防教育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节 高级中学(含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

 

学生的国防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学应当对学生进行比较系统的国防教育,使其掌握必需的国防知识与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第二十条 高级中学应当开设国防教育教学课,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军事思想;我国国防建设成就、国防方针政策和国防领导体制;人民军队的发展历程,性质、宗旨和职能任务;国防法律法规;武装力量知识;近现代国防历史;国防科技知识;信息化战争基本常识;国际战略环境与国家安全形势。学生接受国防教育情况,应进行考勤登记。

 

第二十一条 高级中学应当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军训成绩应当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具体内容要求,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级中学应当针对学生的特点和需求,经常性地开展丰富多彩、形式活泼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三节 高等学校学生的国防教育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国防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与技能,树立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民族自信心、自尊心和自豪感,进一步激发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以适应国家人才培养战略目标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战争观;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同志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中国国防概况;世界新军事变革与军事高科技知识;信息化战争知识;国际战略格局与我国安全形势。时间不少于三十五个学时。学生学习情况,应当进行严格的考勤考核,成绩记入档案。

 

在高等学校学习的国防生,国防教育课程应当作为其学位必修课,并计入学分,学时、内容由所在高等学校与军队有关部门商定,一般不少于一百二十个学时。

 

高等学校在完成规定的学时之外,应当积极开设国防教育选修课和举办国防知识讲座。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实际训练时间为二至三周,训练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具体组织实施,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

 

高等学校国防生的军事训练,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所在高等学校、当地军事机关和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经常在学生中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内,按照国防教育课程教学任务,配备相应数量的国防教育教师。军事机关派出派遣军官,协助开展国防教育教学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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