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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防教育大纲
2016-03-17 20:28  

 

第三章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

 

第一节 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是本地区、本部门国防教育的组织者、领导者,也是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必须带头接受国防教育,积极参加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条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与履行国防职责相适应的理论素养,熟悉有关国防法律法规,掌握国防建设的方针政策,树立马克思主义战争观;具备很强的国防意识,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积极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具备必需的国防知识,了解国防历史与现状,认清国家安全形势,牢固树立国家主权和安全意识;具备一定的军事素养和相应的组织动员能力,在战时或者平时处置突发事件中能够组织领导人民群众参战支前、维护稳定、开展自救互救。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马克思主义国防与战争理论,党和国家关于国防建设的方针政策,信息化战争知识、新军事变革知识、国防经济知识和现代国防科学技术知识,国家主权、国防历史和国防法律法规知识,国防形势与任务,基本军事技能。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采取以下措施进行:

 

(一)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应当将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纳入教学和培训计划,开设国防教育课程。内容和时间安排,由有关部门结合实际作出规定。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选送领导干部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

 

(三)各地区、各部门党委(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国防教育的内容。

 

(四)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采取举办国防知识讲座、形势报告、组织过“军事日”等多种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

 

第二节 一般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有一定的军事技能;积极支持国防建设,自觉维护国防利益,有较强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马克思主义国防与战争理论,信息化战争知识和国防科普知识,国防法律法规知识,国家主权常识,国防历史与现状,国家安全形势,基本军事技能。

 

从事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教育、军事设施保护等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应当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门国防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结合在职理论学习与业务培训,采取形势报告、理论授课和经常性教育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

 

国家机关公务员考核,应当设置国防教育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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