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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专项补助的通知
2018-03-05 16:24  

 

各学院(部):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确保在我校学习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新教内学[2014]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有关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资助范围为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特殊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月生活费来源(含家庭或亲友资助及各种补贴)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线,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开支的在校学生。

 

二、资助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3.学习刻苦努力,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4.新教内学[2014]18号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资助等级及界定标准

 

1.本次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补助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一等补助:

 

1)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  

 

2)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  

 

3)我校A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二等补助:

 

1)父母双方残疾,无固定收入,家庭生活困难;    

 

2)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  

 

3)我校B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三等补助:

 

1)父母双方虽有固定收入,但家庭生活困难;

 

2)家庭在边远贫困农牧业区,家庭收入较低的学生;

 

3)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B类贫困学生。

 

四、具体要求及评审程序

 

1.申请资助的学生必须是去年9月报送至学生工作处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同时提交由生源地区(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

 

2.申请资助学生提交经所在学院(部)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2017年春、秋季学期成绩单;2017级学生提交2017年秋季学期成绩单。

 

3.申请资助学生填写《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向所在学院(部)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研究同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附件12纸质版于320日前由学院(部)统一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附件2电子版发送周贵荣办公自动化邮箱。学生工作处根据2017-2018年度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总额及学生申请情况,确定各等次资助人数及资助金额。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2)学习不努力,2017年度两门主要课程(含必修和选修课)不及格或补考;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4)参加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

 

5)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6)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7)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附件【附件1-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补助申请表.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2:学院(部)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补助汇总表.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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