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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商学院学生军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1-09-13 00:00 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

 

兰州商学院学生军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培养具有综合素质人才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我校开展军训工作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学生的军训。

第三条 军训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提高学生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树立国防观念和国防安全意识,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精神为目标,以军事技能实践训练和军事理论学习为手段,贯彻全党的教育方针。

第四条 军训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育两部分。

第五条 军训作为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无军训成绩的学生不能毕业(经批准免训除外)。军训成绩不合格者,必须补训。

第二章 军训内容、时间和学分

第六条 军训严格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

军事理论教育课以中国国防、军事思想、世界军事、军事高技术战争等为主要内容。军事技能训练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条令(内务条令、纪律条令和队列条令)及队列动作训练、轻武器射击训练(常识、学理、方法、实弹)、战术训练和综合训练(行军拉练、国情调查、参观国防教育基地、观看各种装备表演)、军体拳训练等内容为主。

第七条 军训原则上安排在新生入学后第一学年进行。军事理论教学时间为36学时,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周,共记2学分。

第三章 军训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和承训部队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后勤集团(处)、校团委、体育教学部、各二级学院等部门领导组成。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军训的具体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学院的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本学院学生的组织、教育、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十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建立学生军训团,团领导班子由部队、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组成,负责具体实施训练、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 各级干部的配备应以承训部队为主,学校为辅,即各级行政正职由部队教官担任,政工正职和其他副职由学校老师和学生骨干担任。

第十二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军训团应开展灵活多样、扎实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军训团营、连、排三级动员,明确军训的重大意义,提出具体要求,充分发挥党、团员的骨干作用,认真抓好宣传工作,表彰先进,鼓舞士气,开展评先创优活动,不断激励参训人员的积极性和集体荣誉感,形成个人之间、集体之间比、学、赶、帮、超积极向上的氛围。

第十三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严格考勤,临时事假要有连和学校学生工作部的审批意见,短期病假应有学校医院诊断证明,通过教官批准方可休假,归队要及时销假。

军事技能训练结束时,按照考核标准进行个人总结和鉴定,由教官给出成绩,并按5%评选优秀军训学员标兵,个人总结鉴定表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军事理论教育课不仅是向学生传授军事理论知识,同时也是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及民族精神和学风纪律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教学管理,对学生要以军人的标准严格要求,上课要着装整齐、固定坐位、认真听讲、严格考勤,事假要有连队的请假条,病假应持校医院证明。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记成绩,须重修。迟到3次为旷课1次,旷课3次者没有成绩,须重修。

第十五条 要正确对待军训。对在军训中有抵触情绪并散布消极言论,不服从连队干部管理,严重影响军训正常进行者,取消军训资格,该课成绩以零分计,并交学校有关部门或所在学院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集中军训期间,凡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如运动员代表学校参赛等)而不能参加军训的,有关单位须事先写出报告,报请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经学生工作部与教务处协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团结互助,文明礼让。军训期间,凡出现打架斗殴事件,除视情节给予打架双方纪律处分外,并降低成绩1—2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章 免训、缓训、补训

第十八条 因生理缺陷或患有先天性严重疾病,确实不能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可申请免训。免训者须填报免训审批表,附有市级以上医院(含市级)诊断材料,并由学校医务室证明、征求班主任和二级学院负责军训工作的领导的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备案并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在规定日期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可申请缓训。因病申请缓训者须由学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因其它原因申请缓训者,则由造成原因之单位出具证明。申请缓训者经本人申请并由班主任和二级学院领导的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缓训原因消除需补训时(如病愈,须持校医院证明),经本人申请,由班主任和二级学院的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核批准,随下级学生进行补训。

第二十一条 因短期疾病、临时事假缺勤三天(含三天)以上、军事技能训练期间无故缺课8学时(每天按8学时计算)以上或训练期间无故顶撞教官或严重违规、违纪者,成绩为不及格,须参加补训。迟到3次为旷课1次,旷课3次者没有成绩,须下学年补训。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兰州商学院学生军训免训审批表

2、兰州商学院学生军训缓训审批表

 

 

 

 

 

 

 

 

 

 

 

 

 

 

附件1:

兰州商学院学生军训免训审批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学 号

 

性  别

 

所在院系

 

班  级

 

个人申请原因

(需附病历)

 

学校医院意见

 

签字盖章:

学院意见

 

盖   章:

学生工作部

意     见

 

 

                           盖   章:

备  注

 

此表装入个人档案

附件2

兰州商学院学生军训缓训审批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学 号

 

性  别

 

所在院系

 

班 级

 

个人申请原因

(需附病历)

 

学校医院意见

 

签字盖章:

学院意见

 

盖   章:

学生工作部

意     见

 

 

                                     盖   章: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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