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之窗首页 | 公寓管理 | 公寓文化 | 公寓动态 | 下载专区 | 规章制度 | 公寓党建 | 通知公告 | 联系我们 | 服务导航  
 
公寓管理
兰州财经大学关于禁止学生酗酒的暂行办法(修订)
2023-12-25 15:09  

兰州财经大学关于禁止学生酗酒的

暂行办法(修订)

兰财大校发[2017]241号

为加强我校校园安全管理,规范在校学生的日常行为,树立良好的校风,创建健康、文明、和谐的学习与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关于禁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的通知》及《兰州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学籍在我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含预科生),在校期间禁止酗酒,违者给予校纪校规处分。    

第二条 学生举行各类聚会活动,须采取文明新颖、健康向上的形式,一律不得酗酒。    

第三条 学生严禁在公寓区和宿舍内饮酒。不准在宿舍及阳台存放酒瓶,一经发现,不论何种原因一律视为饮酒,追究宿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酗酒学生的纪律处分

(一)酗酒滋事构成违法犯罪行为者,公安机关依法惩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酗酒滋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三)酗酒情节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对于饮酒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于酗酒后扰乱公寓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于酗酒后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对酗酒及酗酒滋事学生的处罚,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权限由各主管部门在一周内做出处理。

第六条 酗酒滋事损坏公共财产或他人财物,由酗酒滋事者照价赔偿损失;酗酒滋事致人伤残者,医药费和其他费用全部由滋事者承担;酗酒滋事造成他人死亡者,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均由酗酒滋事者承担;酗酒造成自亡者,学校不负担丧葬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因酗酒而受到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取消本学年各类评优资格,撤销其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是学生党员的给予相应的党内处分。

第八条 对禁止学生酗酒教育和管理不够,一学年内有三次(含)以上学生因酗酒而受到处分的班级,取消该班评选先进的资格,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兼职学生辅导员不得评选本学年“优秀班主任”、“优秀学生辅导员”,并扣除一学期班主任津贴和学生兼职辅导员津贴。

第九条 对于发现向公寓带酒或在公寓售酒的学生但不进行制止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校外人员在校内酗酒滋事者,校保卫处在调查取证后,视情节轻重予以及时处理,并书面报告转送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06-2015 Lan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兰州市薇乐大道4号(和平校区) 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496号(段家滩校区)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2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