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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管理
兰州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011-11-07 00:00   公寓之窗</span> </div>
兰州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公寓的管理,增强育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同学们拥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的管理必须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并采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学生参与的方式,确保学生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在学生公寓统一住宿的本科生、研究生等。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管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部部长、学生村管理办公室主任,团委、后勤处和保卫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行政副院长以及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公寓管理办法;对公寓教育管理服务重大措施进行决策;监督检查学生生活区经营、管理、服务和收费;协商解决各种存在的问题,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生村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落实学校的有关政策和决定;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宿舍文化建设活动;负责公寓辅导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聘用及奖惩;定期收集并反馈学生意见;组织开展文明宿舍评比活动;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提出对学生的奖励和处理建议等。后勤处负责学生公寓的各项资产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每栋公寓楼楼长的管理和门卫的值班;检查和维修学生公寓水、电、暖等公共设施,以及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的卫生和绿化工作。保卫处负责学生公寓的保卫、消防和安全稳定工作,以及消防设施的检修和使用, 负责学生公寓的巡逻值勤和公寓大门门卫的值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好学生公寓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班主任和专职辅导员应定期深入到学生宿舍,对学生进行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开展各种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公寓的标准化建设。
第八条  成立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成员由校学生会主席、校学生会生活部部长、二级学院学生会生活部部长、各楼层层长、宿舍舍长等成员组成,在学生村管理办公室和团学组织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参与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其职责:一是协助公寓辅导员开展工作, 广泛收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传达学校相关政策及公寓管理部门规章制度、措施手段,起好上传下达的作用;二是参与学生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的养成教育,积极配合各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协调公寓内学生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三是组织公寓文体活动及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学生公寓社区文化建设。
住宿管理
第九条  后勤处根据学生姓名、性别、院系、专业、班级名单统一安排住宿。学生住宿本着学院、专业、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学生入学后,后勤处对学生住宿登记并造册。学生办理住宿手续后,按指定的房间、床号住宿、不准私自调换房间及床位。每间学生宿舍选一名宿舍长,配合公寓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学生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涉及学籍变动的住宿管理。
1.学生因学习成绩原因留、降级的、需持《留、降级通知单》到
后勤处登记并安排住宿。 
2.学生因故休学的,需持《休学审批表》到后勤处办理退宿手续;
复学的学生需持《复学审批表》到后勤处办理复学住宿手续。
3.转专业的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宿舍和床
位,需凭《转专业通知单》到后勤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因故退学离校,需持《离校手续单》到后勤处办理退宿手续,并在办好退宿手续后2 日内离开宿舍。
第十二条  学生严禁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公寓以外的其他场所居住的,应填写《兰州商学院在校生申请校外居住登记表》,经学生家长及所在学院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和主管院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报请学生处同意,可以在校外居住。各学院应准确掌握在外居住学生人数、地址及其他有关情况,建立在外居住学生档案,并报保卫处、学生处备案。学生在外居住期间,应遵纪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住宿的管理,对在外居住的学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学生在校外居住期间出现的问题,一律由本人承担责任。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学生公寓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寓内;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第十四条  学生应注意防盗,保管好现金及贵重物品。一旦丢失财物或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学生村管理办公室和保卫处汇报。
第十五条学生应注意防火安全,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床围,严禁私拉电线、网线,严禁拥有或使用电炉、电饭锅、电暖器、电吹风、电热杯、热得快、大型收录机等电器及煤油炉、酒精炉等,严禁燃点蜡烛。
第十六条  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禁在楼道、楼门等安全通道处停放自行车及堆放杂物。
第十七条  保卫处、后勤处和学生村管理办公室应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并完善学生宿舍内消防设施,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学生进行疏散。
第十八条  学生应注意人身安全,严禁在窗口、楼梯等危险地段拥挤、打闹,严禁到宿舍楼顶等高危地区。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起哄、严禁向窗外投掷酒瓶等杂物。
第二十条  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宿舍,不得在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进行非法集会,进行非法活动。
日常行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正常作息时间之外出入公寓,须出示有效证件,配合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作息制度,学生宿舍楼每晚 2300 熄灯、锁楼门,(周六和周日 2330),研究生宿舍不限电。
第二十四条  公寓内禁止踢球及进行其他影响学习、休息的活动,不得大声喧哗,在公寓公共区域内注意形象穿着得体。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公寓内饮酒。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传播、播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书刊及音像制品。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打麻将及进行其他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二十八条  爱护公共设施,禁止损坏宿舍公物,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室内家具或设备。
第二十九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内以各种形式进行商业活动。
第三十条  节约水电,随手关灯、关水龙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与后勤管理部门联系维修。
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宿舍卫生实行值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在学生公寓内不得有以下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1.向窗外、门外泼水;
2.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3.在公共通道内堆放垃圾、杂物;
4.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启事、传单
及广告等;
5.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6.在宿舍内擅自装修;
7.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生村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学生宿舍卫生进行检查,定期向二级学院反馈检查情况,对卫生状况好的宿舍进行表扬奖励,对卫生状况差的宿舍进行批评教育。公寓卫生达标检查情况作为学生评优标准之一。
处罚细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如若违纪并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必须负责赔偿。学生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作为《兰州商学院大学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的组成部分,和条例具有相同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兰州商学院学生公
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兰州商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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