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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管理
兰州商学院学生公寓网络管理办法(试行)
2011-11-23 00:00   公寓之窗</span> </div>
兰州商学院学生公寓网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尽快建成具有先进水平的知识传播、信息管理与信息服务的学生公寓网络系统,规范兰州商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所属的兰州商学院学生公寓网络的管理和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保障兰州商学院学生公寓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兰州商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试行)》、《兰州商学院学生手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学生公寓网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学生公寓网是兰州商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的部分局域网,是兰州商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基础设施之一。
  第4条兰州商学院针对校园计算机网络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及本网的用户。
第二章 管理
  第5条 公寓网由兰州商学院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负责规划、建设和运行控制;学生公寓网络管理助理(以下简称网管助理)负责管理和接入控制。
  第6条 网管助理由信息中心直接领导工作,同时对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中心、学生处、学生村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7条 公寓网的规划、建设、维修、维护与运行控制由信息中心负责。楼内所有信息插座及其以上的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信息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信息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
  第8条 公寓网的运行管理和接入控制由信息中心负责。其中包括制定与公寓网相关的规章制度;研究并组织解决公寓网在建设、运行、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有关管理与服务单位和公寓网相关的工作;协调或直接负责跨楼的公寓网管理及服务工作;审批、监管和建设公寓网中的重大信息服务项目;处理与公寓网相关的重大违规事件;领导并协助网管助理开展工作;进行有关资料的统计与备案等。
  第9条 学生公寓网分楼宇进行管理,每个学生公寓楼设立一个公寓网管助理。网管助理具体负责该楼宇有关公寓网管理、维护和咨询等各项事宜。
  第10条 网管助理在业务上接受网络管理中心的指导,负责具体完成所在楼中与公寓网相关的工作。其中包括用户入网设备的确认、所属网络及信息服务的监管、用户技术支持、网络故障检测、处理。
  第11条 网管助理的名单及其变动情况由信息中心备案。
  第12条 学生网管助理由该楼宇或邻近楼宇的在住学生中具有相应技术水准及工作能力和相应时间与精力的志愿者担任;学生网管助理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选拔推荐,信息中心考核聘任并备案。
  第13条 学生网管助理本人希望辞职的,应向具体负责老师提出申请,并由信息中心并学生工作部(处)决定。学生网管助理在提出辞职后应认真办理工作移交,待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离任。
  第14条 公寓网所在各楼的设备间的安全和供电,由信息中心正式委托公寓管理单位保障,网管助理对此应予配合。
  第15条 未经网管助理批准,学生不得在寝室之间和寝室内私拉网线及其附属设施,已安装的必须拆除;不得私设未经许可的任何网络应用服务器(包括游戏、FTP、WWW、Email等)
  第16条 公寓网管理实行实名制,一人一账号,用户负责本人账号、口令管理,并承担本人账号产生的经济及法律后果,不得转让他人或偷盗他人账户;学生毕业前到信息中心注销帐号,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三章 接入
  第17条 同一房间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此权利不因进住的早晚、连网的先后而变化。
  第18条 当用户因同一房间内的入网需求大于室内的现有接入能力而需要对现有接入能力进行扩充时,不得私自改变网络连接状态,在主干线路上增加网络设备。其所采用的扩充方案与设备,由管理小组审查、批准并报信息中心备案。
  第19条 任何人在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接入公寓网之前,必须按照《兰州商学院校园网个人用户业务受理流程》填写相关表格,到信息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后方能接入公寓网,成为合法用户。
  第20条 用户可向网管助理申请变更网络接入地址,网管助理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报信息中心备案,并将最终变更情况通知用户。
  第21条 学生公寓网采用动态IP地址分配,接入校园网的用户禁止提供一切形式的DHCP服务和代理服务。
第22条 学生公寓的接入服务时间规定:
与学生公寓供电时间同步。
第四章 信息
  第23条 通过公寓网获取信息时严禁查阅、复制或发布、传播有害社会和淫秽色情的信息。对违规传播有害信息的按《兰州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建议取消有关评选活动资格,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依法处理。
  第24条 为营造良好的公寓网信息服务环境(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学校鼓励建设代表健康向上、创新实践等繁荣校园文化的网络应用服务网站;所有服务必须正式申报并经批准备案;信息服务必须是无偿的、非商业性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25条 网管助理在接到面向全校和校外的信息服务申请时,应向有关部门通报,协商处理。对同意开展的网络信息服务网站,信息中心会提供一定的支持。如:虚拟主机、服务器托管、IP地址规划、域名解析、网络路由设置等。
  第26条 任何公寓网接入用户,凡接受本办法全部条款的,均可以申请提供信息服务。  面向公寓网的信息服务应由服务提供人事先报所在楼的网管助理并由网管助理报信息中心批准、备案。
  面向全校或社会的信息服务必须由服务提供人事先向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在办理有关手续并接到信息中心书面批准后,才能将相关信息服务连网运行。
  第27条服务提供人需要终止或撤消其所提供的信息服务时,应同时通知信息中心。
  第28条 信息中心若认为必要,可决定撤消或暂停某项信息服务,撤消决定在网上公布。对于信息中心的决定,相应的服务提供人必须执行。
第五章 运行
  第29条 公寓网所有用户在其网上活动中必须遵守中国教育科研网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遵守网络礼仪和网络道德规范,不得使用公寓网或通过使用公寓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
  第30条 积极防范和查杀计算机病毒,不恶意扫描网络端口或发送邮件炸弹;不盗用他人系统账号,非法进入任何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31条 公寓网用户在按规定连网后,有权了解公寓网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与方法、系统当前的运行状态;有权就其在公寓网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所在楼的学生网管助理咨询。
  第32条 服务提供人应该保证通过其服务所提供的公开信息符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符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33条 公寓网的学生网管助理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或向信息中心反映、举报。应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应该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需证据。
  第34条 公寓网的所有用户和学生网管助理在所有与公寓网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兰州商学院信息中心和学生村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35条 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的人员行使学生网管助理的职权;有权对公寓网及其运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公寓网的现状或学生网管助理的工作不满时,有权向信息中心会投诉。
  第36条 公寓网的所有用户应该及时释放其所获取的各项共享资源,如遇网络故障或异常按《兰州商学院校园网故障受理流程》进行处理。
  第37条 信息中心无须征得用户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但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方法,信息中心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和学生网管助理。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38条 用户必须按《兰州商学院校园网资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39条 信息中心和学生网管助理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40条 用户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41条 由服务提供人自主发布的信息所产生的责任由服务提供人承担。服务提供人接受他人委托,发布委托人提供的信息,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和服务提供人共同承担。信息服务使用单位或个人应用信息服务所提供的功能自行发布信息所产生的责任由信息发布人自行承担。
  第42条 对于损坏网络设施的,包括光纤、机柜、交换机、线缆、终端盒、线槽及其他附属设施,应按设备价值的2-3倍进行经济赔偿。
  第43条 信息中心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公寓网用户可直接或委托网管助理根据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 警告;
  2. 勒令改正;
  3. 取消连网资格60至180天;
  4. 暂停进入有关网络系统的相应用户及权限;
  5. 由信息中心交由学生管理部门按照《兰州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各院、系有关部门在接到管理委员会依本条提出的处分建议后,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予采纳。
  6.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44条 学生网管助理工作不尽职的,由信息中心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信息中心给予撤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45条 对于主动向管理小组或信息中心举报破坏网络设施,非法使用账号或网络资源者,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46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习的所有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47条 本办法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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